Q: 如果員工自願離職但未寫離職單,離職後也去別家公司工作一年了,從本公司離職但現在一年半後去勞工局申請調解他是非自願離職單和資遣費,這樣會成立嗎?我該如何應對呢?
A:
您好:
一、 依您所述之情形,若當初員工是自願離職的,雖然沒有寫離職單證明是自願離職,但是,若是有其他人證
也是可以佐證是「自願離職」。而且,在離職一年多後才回來要求「非自願離職書」和「資遣費」也是不
符合常情。
二、所以,您可以提出上述部分的主張,也可以要求對方提出「非自願離職」的證據,來證明他所主張的事實
為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需對己有利之主張負舉證責任,所以,若對方無法提出證據,那麼對方
所主張的內容成立機會就不高。
三、在調解程序中,若雙方各退一步是可免除上法院的程序,若無法有共識,將來對方還是要請求,就是在法
院各自提出主張與證據由法院來裁判。
以上供參考
林契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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