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若於新進員工新進公司前三個月, 以定期委任契約簽訂,
其中解約條件上說明:
合約未滿期間, 乙方(新進同仁)若自行主動提出解約,工作報酬依總工作天數減半比例計算,
請問以法令與過去曾經的判例來看, 是否違法?
Thanks.
A: 短期性之定期勞動契約,約定如不得提前解約,違反者應給付罰款、罰薪,期性質為債務不履行爭違約金性質,原則上應不違法,但如約定賠償金額過高,而不符情理,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請求法院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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