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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東離職後,股份如何處理


小O 發問於 2013-04-11 | 台北 | 服務業

Q: 本人95年加入某不動產公司,並且花錢入股公司,股份25%,於101年因與大股東理念相左,遂辭去公司職務,離職後本人曾提出出售股權之建議,大股東表示:除非送他不然他不會買,加上當初入股時並無簽立任何文件,例如:競業條款、或者是離職後自動放棄股分之類不平等條款,故想請問律師,我能做甚麼樣的聲名或者法律行為來確保我個人之權利,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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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6eaa58a11a="小 先生/小姐"]本人95年加入某不動產公司,並且花錢入股公司,股份25%,於101年因與大股東理念相左,遂辭去公司職務,離職後本人曾提出出售股權之建議,大股東表示:除非送他不然他不會買,加上當初入股時並無簽立任何文件,例如:競業條款、或者是離職後自動放棄股分之類不平等條款,故想請問律師,我能做甚麼樣的聲名或者法律行為來確保我個人之權利,謝謝您[/quote:6eaa58a11a]
您好:
一、本件應瞭解公司所有及經營,是二個不同面向的事情。也就是說,「公司所有」是指享有公司的權利,「公司經營」是指享有公司的權利、負擔公司的義務。例如決定「公司所有」的事務,就是股東會的權利,決定「公司經營」的事務,就是董事會的事務。
二、因此,當您辭去公司職務時,就是從公司的經營退出,同時即無負擔義務,若無簽立競業禁止之契約,並無此方面的限制或拘束。其次,前面已說明股份或出資,是權利不是義務,所以您也不用送給大股東,因為對於經營者而言,還必須對身為股東的您交待。所以說,該股份對您來說,並無產生其他不利之處,至多股權價值變成零而已,若公司有價值,股權相對就變得有價值了。總之,還是要從公司的經營及所有作瞭解及區分,才知道後續應如何處理及判斷。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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