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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問題請教


趙OO 發問於 2013-04-05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我的未成年子女被侵害受傷,我照顧也很辛苦,除了子女可以為原告向加害人求償,我可以向加害人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我的親人被侵害受傷,我照顧也很辛苦,我可以向加害人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有一個人欠我錢,他想把他的公司頂給我還債,是有限公司,但是這公司有一些負債,我要如何調整這公司,才能不要接手到這公司和這個人的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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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敬啟者 您好,
壹、
提問:
我的未成年子女被侵害受傷,我照顧也很辛苦,除了子女可以為原告向加害人求償,我可以向加害人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我的親人被侵害受傷,我照顧也很辛苦,我可以向加害人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回答:


一、 您的子女可請求關於精神損害的賠償
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您的子女的情況即為一般所稱慰撫金的規定,在認定有無請求權基礎時,會以下列條件為判斷,
1> 遭加害人有不法侵害之情事、
2> 受非財產上的損害,
若以上要件符合,法官即會依當事人所提出的損害賠償事項來進行裁判。

二、 關於您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的部分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95條第2、3項:「II.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III.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依民法第18條的規定,慰撫金以有法律規定者為限才可請求,若依本法195條規定的話,您子女的狀況照字面上來看是還要經法官再行判斷是否為情節重大,符合法律的要件。在目前的判決(高雄地院94重訴字407號)上對於照顧因車禍而癱瘓之植物人的家屬,認為其對於加害人有慰撫金的請求權,但一切都要以當事人之個案判斷為主。
在民事訴訟中您可將您認為需要請求損害賠償的部分先行提出,法官會對此做判斷,但需注意金額的多寡會影響到訴訟費用的繳納。因慰撫金動輒金額較為龐大,應注意此部分,避免應先行繳納之訴訟費用過於龐大而造成負擔。若另有同一事件的刑事案件已經起訴的話,可以利用它來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曰附帶,即在此階段是不用繳訴訟費的。

三、 照顧子女之費用
而目前在實務判決(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827號判決)上有出現,若被害人由親屬照顧而不僱請看護時,應比照執業護士的看顧情形,認為被害人以及親屬受有該金額的損害,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Q有一個人欠我錢,他想把他的公司頂給我還債,是有限公司,但是這公司有一些負債,我要如何調整這公司,才能不要接手到這公司和這個人的負債?
回答:

依公司法第111條:「I.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II.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III.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
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故債務人需得過半數股東以上同意才可轉移出資。關於以上的狀況,比較不建議用轉移公司經營權的方式來清償債權。因為有限公司的內部狀況並非完全公開,外人難以得知其內部真正的狀況。加上經營公司本欲花眾多的精力以及附相當的風險,容易在還未獲得清償的狀況下讓自己耗費更多的成本、心力,建議採其他的辦法來處理此筆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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