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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如何計算?


廖OO 發問於 2006-10-01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首先要先再次謝謝律師您對我上一個問題的回覆


再請問律師:
如要對第三債務人,提起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之訴,裁判費須繳多少費用?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5488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可參照下列裁定及民事訴訟法77之13之規定計算。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謝鄭華清
被   告 豪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旺 
被   告 陳立彰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又本件原告乃以本金新台幣貳萬元暨利息之債權額,聲請
對被告陳立彰於被告豪廣工程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經被告
豪廣工程公司以被告陳立彰並未於該公司任職而聲明異議,原告
因而提起本件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從而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景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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