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首先要先再次謝謝律師您對我上一個問題的回覆
再請問律師:
如要對第三債務人,提起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之訴,裁判費須繳多少費用?
謝謝您的回覆
A:
可參照下列裁定及民事訴訟法77之13之規定計算。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謝鄭華清
被 告 豪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旺
被 告 陳立彰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又本件原告乃以本金新台幣貳萬元暨利息之債權額,聲請
對被告陳立彰於被告豪廣工程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經被告
豪廣工程公司以被告陳立彰並未於該公司任職而聲明異議,原告
因而提起本件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從而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景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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