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朋友A幫B作保, A名下有一間房子, B之前還不出錢來
A房子遭到銀行假扣押
後來B跟銀行談只付利息
A房子目前仍有房貸, A擔心B之後如果又還不出錢來
房子被查封後, 這期間每個月付的房貸都將白付
這期間如果A不繳房貸, 讓銀行將房子法拍
名下脫產後 , 如果未來B的貸款仍然繳不出來, A 的名下已無財產, B是否就可以不用負擔保人責任?
A:
林先生,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A既是擔任B向銀行借款的保證人,而非將房子設定抵押與銀行以擔保B的借款債務,本應負擔無限保證責任,所以不論A名下遭銀行假扣押的房子已經法拍或已經脫產,A仍須繼續擔負保證責任,若A有其他財產,仍有可能遭銀行假扣押以清償B的借款債務,除非銀行同意B更換保證人,A才有可能免除保證人責任。
2.如有其他疑義,歡迎來電諮詢。
林衍鋒律師
廣和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
A:
人保(保證人)不同於物保(例如抵押權),乃係以保證人之全部責任財產為本人負擔保之責,並不因特定財產之處分而免除其擔保責任。但保證人如未拋棄民法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時,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B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又,保證人欲免除其責任,於定期保證中,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ex.起訴),保證人免其責任;於未定期保證中,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否則,保證人免其責任。(民法第752、753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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