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A女曾是我的女友,為了幫她還卡債
所以以我的名義幫他貸款還清卡債
其中也沒簽署任何借據或本票,只有口頭上之承諾
事後A女又不願還錢,手上只有當時的交易明細紀錄 及有轉入幫還卡債紀錄
請問這樣可以提起告訴嗎?
或者有更好方法可以讓她還我錢?
麻煩您了!!!
A:
您好,
交易明細只能證明你有把錢給對方,至於付錢的原因,是贈與、或是借貸等原因不足,所以你還要證明你付錢給他的原因是借貸。
建議你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向對方催告,看對方的回應或不回應,至少存證信函可以當成聲請支付命令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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