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先生.小姐你們好 ~
我父親在幾個月前賣房子
簽約當天對方付16萬訂金
約定第23日再付100萬並2次簽約
對方於第21日把100萬匯入我家的帳戶
可是我父親於第22日說房子不賣了
也就沒有簽第二次的約
所以把116萬還給對方,並付給對方違約金16萬
可是對方於近日又說因為100萬有入我們的帳戶了
所以還要給他們30萬才可以
不然以後我們的房子只能賣給他們
請問對方的要求依法有據嗎 ?
如果對方是錯的又一直要我們給他30萬的話我們是否能採取什麼法律途徑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這部分要看證據,若能證明一百萬是要簽第二次約的時候才給付,那對方自己提早付款一百萬,當然不能當成違約金的部分。但若證明除了十六萬以外,於簽第二次約之前還需要給付一百萬,那依契約,一百萬就應該計入違約金。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