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經理人與部門經理的不同?
公司部門經理,需經董事會同意嗎?
A:
您好:
一、 公司經理人乃依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為公司管理事務和代表公司之權,並為執行職務範圍內之公司負責人。而目前判斷是否為公司經理人方式,目前實務上基於為避免公司以名稱規避之考量,採取實質判斷標準,經濟部並曾因此於民國94年4月1日以經商字第09402040120號函釋「公司法尚無董事長特助一詞,而將其職務調任為業務經理,如符合公司法 31條規定,自仍應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決議辦理。」。據此,參諸前該函釋,倘符合前揭公司法經理人之認定標準者,即有公司經理人相關規範之適用,不因公司內部名稱為部門經理抑或董事長特助而有所不同。
二、 而公司經理人之任免,係專屬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此為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除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故公司部門經理倘符合公司經理人之認定標準,則需依前該規定委任;至於公司部門經理倘非公司法上之所謂之經理人是否需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乃公司內部自理事項,依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決議是否專屬董事會之決議事項即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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