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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單方面提出之就職聲明書,是否不合法?


溫OO 發問於 2013-03-28 | 桃園 | 服務業

Q: 最近公司提出一份就職聲明書要求員工簽名
但根據內文所示:
1. (大意)應聘需提供真實學歷及資格證書
2. (大意)遵守公司各項管理制度
3. (大意)保護及遵守公司商業/技術機密,不得有影響管理秩序及公司聲譽之行為
4. (大意)如有違反上述情形,公司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且不必支付資遣費及退休金

上述第4點是否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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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552c7aca14="溫 先生/小姐"]最近公司提出一份就職聲明書要求員工簽名
但根據內文所示:
1. (大意)應聘需提供真實學歷及資格證書
2. (大意)遵守公司各項管理制度
3. (大意)保護及遵守公司商業/技術機密,不得有影響管理秩序及公司聲譽之行為
4. (大意)如有違反上述情形,公司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且不必支付資遣費及退休金

上述第4點是否違反勞基法???[/quote:552c7aca14]
您好:
壹、上述第4點,有應討論二個重點,第一、勞動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就不違反動基法的規範下,就勞動條件或相關契約內容作約束,但是這樣的契約自由原則,不得違反民法之法律強制規定及善良風俗,就此部份應視契約實質內容而訂;第二、其實第4點部份,就是指勞基法第十二條的情形,將其列入契約的內容,不過就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載的要件,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因此,情節重大也是重要之點,並非違反勞動契約,僱主就絕對得無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
貳、參閱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即有關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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