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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支付命令後對方提出異議


邱OO 發問於 2013-03-28 | 高雄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友人向我借錢從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起至一0一年十月三日陸續向本人借款,因都是口頭借款,所以皆未下借據,但有部分的臨櫃匯款單,但至還款日期已到後,僅只還了部分款項就避不見面,甚至汙衊我對其性騷擾,原本向地方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但對方還是避不見面,委員會就開立證明給我們,要我們自行提告,所以今年我已向屏東地方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法院也已核發,但今日向書記官查詢得知,對方有提出異議,所以整件案件已轉入簡易庭。
我想請問:因為我目前是在服兵役,恐怕無法順利出庭,可否請家人代理?這樣會不會影響我的權益?再者以我這樣的案件是否有勝訴機率?對方欠我的金額不超過5萬,沒有任何借據,但有部分的臨櫃匯款單及對方部分還款的匯款紀錄。還有調解委員會開立給我們的證明書,證明我們希望還款調解,是對方避不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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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可以請家人代理您出庭,記得準備委任書,並附上戶籍謄本(證明親屬關係用)。
制式的委任書,可在司法院或地方法院網站下載。
匯款單據及還款紀錄及證明書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據提供給法院參酌。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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