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係因收到執行署來函協助調查,才知曉為我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一董事,我便至經濟部申請影印資料,發現兩點如下。
1. 董事簽名非我本人簽名。
2. 查92年會議事錄,文內記載如下 : 本公司因董事長因病去逝,擬補選任董事一人,決議選我為董事。(我不知道)
但董事長竟是我爸,我不知道,就我所知是,我爸借錢給其親戚。
請問如下~
a. 我爸因過世,要如何申請其,變更登記表、會議記錄、菙事願任同意書影印部份。
b. 且就我爸部份怕有債務繼承問題。
A:
[quote:7313a2c1ec="劉 先生/小姐"]係因收到執行署來函協助調查,才知曉為我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一董事,我便至經濟部申請影印資料,發現兩點如下。
1. 董事簽名非我本人簽名。
2. 查92年會議事錄,文內記載如下 : 本公司因董事長因病去逝,擬補選任董事一人,決議選我為董事。(我不知道)
但董事長竟是我爸,我不知道,就我所知是,我爸借錢給其親戚。
請問如下~
a. 我爸因過世,要如何申請其,變更登記表、會議記錄、菙事願任同意書影印部份。
b. 且就我爸部份怕有債務繼承問題。[/quote:7313a2c1ec]
您好:
一、董事與公司為委任關係,若未經本人同人擔任董事,而產生之稅務等債務問題,一般均是以公司為被告,提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俟勝訴判決確定,即可回溯原始根本不存在董事委任關係,乃以此為依據免除董事應負之法律責任。
二、現在繼承法已改成全面限定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以遺產負有限的清償責任。換句話說,就一般繼承的原則,繼承的債務超過遺產,則以遺產為限負擔繼承之債務,繼承人不用自己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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