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今天(3/25)下午3.4點左右,被郵局外的銷售人員推銷產品,一開始事先填問卷,再來就聊天測體指率,後來說他們家的產品有減肥功效,只要配合他們的指示按時吃就一定有效,沒有效可以去找他們(銷售人員)會負責,也拿出三連單做為見證人。
於是在一番討價還價後,當場簽幾張類似同意書的紙,還有一張分期付款繳費的單子,但全數沒有留副本在我這邊,在填寫分期給付的表格時,也填上公司、家人、朋友的連絡方式(地址、電話),產品在給我的時候,銷售人員也將外包裝全數撕掉。在簽合約的時候,說可以試用一個月,於五月份再繳費即可。
也就是說現在產品在我這邊,但外包裝當場就被拆掉,類合約書在我這邊沒有任何留底,銀行端也打來確認過資料了,但我沒有使用任何產品,現在後悔,欲退貨、不要繳錢了,要如何順利退貨、取消分期,有可能嗎?
A:
您好,按消保法規定訪問買賣對所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並且不負保管義務。依本件若契約內容訂定得試用一個月,則應為一個月內應可無條件退貨,但因您手上並無任何契約存底,故仍需視契約內容而定,建議先向企業經營者連絡表示欲解除契約,若遇任何問題得向消基會尋求協助。
供予參酌,謝謝!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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