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公司如果沒按約定時間發業績獎金,另發放少給卻沒補,是否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17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呢?
謝謝您的回答
A:
可以,業績獎金也係勞資雙方依據勞動契約,僱主應給付予員工之報酬,公司不依約定給付足額之報酬,可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惟資遣費部分,若您適用勞退新制,資遣費用之標準請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相關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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