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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離職單相關事項


羅OO 發問於 2013-03-20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

請問依勞基法規定一個月前提離職,時間到了,公司有項客戶物品不見,上司要求離職的人一定要找到此項物品才會發給離職證明,上司這樣做有合法嗎,雖物品仍在公司確定沒有不見,我想就威脅這塊詢問那位上司這麼做是合理的還是有觸犯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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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茲就您所提問之問題,簡答如下: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另若有違反上開勞動基準法第19條之規定者,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此為勞動基準法第79條所明文。因此, 台端若因離職而需請求原雇主核發離職證明時,依據上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原雇主是不得拒絕的,否則,若經向各縣市勞工局處(主管機關)舉發,原雇主是會被處罰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的。
以上法律規定,可供您參考!
廖德澆律師 敬啟


廖德澆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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