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一家仲介來找爸爸簽署土地買賣契約書後來拿給我們看才知道是專任契約書爸爸後來後悔,仲介幫爸爸找了買家在102、3、15號叫我們去談當晚我們告知仲介我們不要賣了,請他們緩緩而且仲介把我們的底價告知買方,隔幾天仲介說這位買方已經出到我們的底價所以我們就算成交,到他們店裡店長抱了100萬說是對方的訂金可是當下我們再一次提我們不賣所以錢摸也沒摸到更別說是簽約,仲介說這樣我們算是違約要我們支付違約金及買家的賠償金,是否真是這樣畢竟要爸爸簽約時只告知不可以給別的人或是自己賣,爸爸為了這張契約懊悔不已。不知道其法律規範為何?
A:
李OO先生﹝小姐﹞,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所謂仲介契約就是民法第565條以下規定之居間契約,意即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應給付報酬之契約,具體言之,若令堂與仲介簽訂仲介契約,且土地買賣契約因仲介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令堂本應給付仲介費。
2.以您所陳述之情節,令堂既未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本無賠償2倍訂金或違約賠償金與買主之必要,但令堂後悔致拒絕簽訂買賣契約,是否應給付仲介費,要以仲介契約記載約定為準。為此,本律師建議您可將仲介契約交法律專業人士判讀,或許,可以解決您的疑惑。
3.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諮詢,謝謝。
林衍鋒律師
廣和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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