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一個一萬多元的小額訴訟,因為對方證人做了很多不實的陳述,所以敗訴。(我們是被告)
證人是外地來工作的,法官問他現在住那裡,他說沒記住幾號,所以只填寫xx街x巷,後來我們上網查那條街並沒有巷弄。請問法律對證人有什麼規定?請問我們可以主張證人連自己住那裡都弄不清,證詞不可採信嗎?
我們有證據,可以證明他們所述不實,簡易法庭判決書寫上述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請問要如何上述?判決書上說要表明: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請問要引用那一個法條?
又如果證明對方所述不實,是不是法院會主動偵查,案子就會不成立。
A:
您好: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24第2項,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需要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才可以上訴。
若證人確實有偽證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32第5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亦即若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證人、鑑定人、通義、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之情形,可以聲請法院再審。
一般證人若有偽證之情形,除非是非常明顯或是惡意,法官不太會告發,通常會請當事人自己去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偵查。
以上意見不代表個案具體評估意見,謹供您一般類似程序或問題之參考,具體個案仍請委任律師評估。
趙文銘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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