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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調動底薪減少


張OO 發問於 2013-03-16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你好:
我的問題是:
原事業處業務縮減,部分人員資遣;而我同意被調至另一事業處,當初有簽部門調動同意書;薪水不變,我同意也簽了.但調過去後一個多月後,人資部門助理竟叫我重簽一份,其內容薪水竟不一樣;原底薪34000降為27500,我問前面有簽一份,助理竟說沒看到,後迫於無奈怕被公司刁難就簽名.(因一個人勢單力薄);其又有註載3~6個月視情況調整時間到了,但反映都未獲公司調整,感覺被騙了!
1.可提終止勞動契約媽?要求資遣嗎?第二份有簽名但沒寫同意,法律效力如何?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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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勞工得不經預告而終止契約。 台端因公司隨意更動職位薪水,又以虛偽方式締結勞動契約,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該契約。
2.又勞基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第16條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而同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故 台端得依勞動基準法14條第4項請求資遣費。
3.再者,契約簽名即具備一定法律效力,除遭強暴、脅迫等意思表示等,在不自由之情況下發生之情況外,均依其所簽名之文件內容發生效力,不論有無書寫同意。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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