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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求償時效


康OO 發問於 2013-03-14 | 新竹 |

Q: 大律師你好:因公司同事急用!向本人借款五十萬元並簽立本票
約定分50期攤還,每月一期一萬元!但債務人不希望
債權人將本票送往法院裁定.讓家人知道!!但本票法
律效用為發票日三年(未寫到期日,因怕債務人未履
約定可即時送往裁定)但分50期攤還早已超過本票
效用!!想請問大律師該有什麼方法可以保障債權人
之權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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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ec1488b4e8="康 先生/小姐"]大律師你好:因公司同事急用!向本人借款五十萬元並簽立本票
約定分50期攤還,每月一期一萬元!但債務人不希望
債權人將本票送往法院裁定.讓家人知道!!但本票法
律效用為發票日三年(未寫到期日,因怕債務人未履
約定可即時送往裁定)但分50期攤還早已超過本票
效用!!想請問大律師該有什麼方法可以保障債權人
之權益..感謝[/quote:ec1488b4e8]
您好:
一、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以發票日期為到期日,如果就到期日部份,擔心三年三十六期的問題;可以簽發一張總金額的本票,就到期日的部份授權債務人填寫,也就是空白授權予債務人依未清償時間點填載,也是一種可能的辦法。
二、在沒有物品或可抵押擔保的借款,其後債務人未清償時,假若債務人沒有財產,持有該票據也可能取得債權憑證,無法實際受償。因此,借貸前應三思。另外,若同意出借,有關借據內容,例如清償時間、若一期未還時該如何處理、利息約定、見證人等,寫清楚一點,比較有保障。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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