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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裡面的挪用款項(急)


潔 發問於 2013-03-13 | 台北 |

Q: 你好,如果私下拿走公司抽屜的錢,但是事後有告知,老闆娘都道,跟拿走錢的人說:
沒關係,我再從你的薪水扣除,在薪資袋上也寫了:扣除xxxx(金額),老闆娘自己將錢抽出補進去抽屜裡了,請問這算侵佔或挪用公款嗎啊

這能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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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4f2bf9dd96="潔 先生/小姐"]你好,如果私下拿走公司抽屜的錢,但是事後有告知,老闆娘都道,跟拿走錢的人說:
沒關係,我再從你的薪水扣除,在薪資袋上也寫了:扣除xxxx(金額),老闆娘自己將錢抽出補進去抽屜裡了,請問這算侵佔或挪用公款嗎啊

這能告嗎?[/quote:4f2bf9dd96]
您好:
一、所謂侵佔或竊盜金錢,是指未經同意,將他人的錢取走,或是將保管他人的錢用掉。
二、所以現在的問題是「未經同意」,這個要件是否成成立?若成立就可能構成侵佔,若不成立,就不會構成侵佔。
三、另外,若事前未同意,事後原諒,還是構成「未同意的要件」。因為沒有事後同意之情形,那叫作事後原諒。
四、假若對於同意的要件有爭議之處,當然就薪資袋有載明扣錢之類的字眼,有可能作為有利的證據,證明可能有同意之情形。這部份,仍然要依事實及證據,作最後的認定。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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