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營造業 97/12/19進入公司~102/2/28離職
今年102/2月初過年前跟公司提出要離職(101/10月曾提過 也送離職單 主管要求配合工地運作 故沒走 人情世故......)
2月初直接將離職單送回公司 也經主管協調 原年後要請10天特休假 但主管不同意也要求配合工地 至2/28在離職
離職單也經主管及公司簽名同意並說明交接事宜
今天公司有將2月份的薪水匯入 但未將10天特休未休之薪資匯入
該怎跟公司要求10天特休薪資?
A:
1.台端就職期間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關於特別休假之規定,依同法第39條規定:特別休假之工資應由雇主。故 台端有權向公司請求10天特休薪資,合先敘明。
2.又特休薪資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所謂: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同法第6條規定:經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因此 台端如欲向公司請求10天特休薪資,得依同法第9條向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如調解如不成立,依同法第25條,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惟雙方當事人如無交付仲裁意願,則 台端應依民事訴訴法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給付工資訴訟。
3.另須注意政府為保障弱勢勞工權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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