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先生的大姐開公司因她信用不良,就拜託我做負責人。後來她用公司的票向朋友借錢,又拜託我拿我的房子向她的朋友借錢並設定二胎,連我先生的房子及個人票也被她拿去向朋友借錢設定二胎。請問萬一她不還錢給債主,又讓支票跳票,那我們怎麼辦?我們夫妻名下的房子該怎麼辦?公司的事情我們都不清楚,支票也被她到處亂借錢,因為是親人我們也為她借了房貸、車貸、信貸,幫她還錢。現在我們該怎麼自保?
A:
周小姐,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單純公司負責人不會因公司積欠貨款、員工薪水而必須擔負賠償責任,除非您涉嫌犯罪行為致他人受有損害或積欠稅款。
2.您夫妻2人為大姐借貸、抵押、出借支票,自應負責清償,若大姐不清償債務者,屆時,您夫妻的財產必將不保,現在,唯有與大姐清點財產、債務,再與大姐協商如何處理債務,或先取得大姐的財產、現金,或將大姐的財產抵押設定,或由遊大姐尋覓其他有資力的人為債務清償擔保,否則,無解。
3.如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諮詢,謝謝。
林衍鋒律師
廣和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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