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已與老闆提出離職申請!! 但老闆要求須要找到人才能走,這是否合理合法?
此情形若公司一直沒再找人不就都不用離職了呢~~~
若老闆提出此要求該如何應對保護自己呢?
A:
您好:
就您的敘述來看,公司老闆的行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虞。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十六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在您遵守預告期間之規定向雇主請辭,在履行應盡的交接義務後,即可離職。公司以「找到人才能離職」之方式,阻止您依照預定時間離職,與前述的勞動基準法規定相違背,有違法之虞。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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