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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小O 發問於 2013-02-02 | 嘉義 |

Q: 您好一我在公司工作八個月,因為想轉換跑道,定前寫了離職單,
一月底23日寫的,照規定是到二月七日,如果四日開始沒去上班,公司有權力
扣我ㄧ月的薪水嘛?一月份無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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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佩芬

律師

A:  原則上,雇主應完整給付一月份工資予台端。
供您參考,謝謝。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對勞工不得預扣勞工工資為
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A:  您好:

一、按「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在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場合,期限屆至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在淤告期間內仍未一完整之勞雇關係,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均與非預告期間同(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38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故雇主在勞工辭職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前(即預告期限屆至前),則得依據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行使懲戒權,並得本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懲戒解雇事由仍得行使即時(及不經預告)之解雇權。且一旦雇主合法行使解雇權後,勞動契約即告終止消滅,勞工原本所為的預告辭職之意思表示則永不能生效,蓋勞工已不能再對一業以消滅之契約再行使終止權矣!此項結論於勞工預告辭職前,即已有懲戒解雇事由,但於預告期間內才為雇主知悉,或勞工於預告期間內才有發生懲戒解雇事由,並無區分必要。

三、雖然也許有勞工認為反正同樣都是離職,自己離職及被告解雇並無何差別,惟離職證明上「離職原因」如記載為遭雇主「懲戒解雇」恐不利於勞工再就職之機會,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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