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問一般私人公司的約僱人員適用於勞基法嗎?
像是請休假的規定、特休假的給予等等?
因為我現在任職的公司就是直接規定說約聘人員請病假要扣半薪(一天扣半薪、三天以上扣全薪)感覺約聘人員就得是超人完全不能生病一樣,但是我知道我們公司的正職人員一年有30天支薪病假....所以我想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A:
您好:
就公司企業來說,勞動基準法並無區分正職或約僱人員,所有的員工皆應受到勞動基準法之保障。
法律上所謂約聘僱人員之區分,是在政府機關之內相較於有職級之公職人員而言。
您公司所謂正職與約僱人員,特休假部分都應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不過,就病假來說,並非法定休假日,原則上依照雙方勞動契約之約定。但是應注意,若公司除了不支付當日報酬外,又另外予以"扣薪",則有違法之虞。
另外參考,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主管機關訂立勞工請假規則如下: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公司若違反上開規定,會遭主管機關處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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