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個人法律問題專區 房地產持分權益問題

房地產持分權益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13-01-07 | 高雄 | 傳統製造業

Q: 請問有一筆房產由甲 乙 丙 丁 四人持有..事由丙跟丁賣出自身產權於甲..甲便持有三分產權.如果甲要賣出房產.乙卻不想賣..乙有何主張權利? 若要賣其對價或補償應以哪些標準為準則? 公告地價? 其書面通知或公告又是如何定義? 若乙堅決不賣是否有什麼辦法能保住乙自身持有的產權?

瀏覽人數:486

A:  您好:

若乙不想賣,可以考慮向甲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的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也就是乙可以用甲要"賣給其他人的價格",向甲買下他的持分。
若甲有意見,就要循法律程序解決,以上供您參考。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