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有一筆房產由甲 乙 丙 丁 四人持有..事由丙跟丁賣出自身產權於甲..甲便持有三分產權.如果甲要賣出房產.乙卻不想賣..乙有何主張權利? 若要賣其對價或補償應以哪些標準為準則? 公告地價? 其書面通知或公告又是如何定義? 若乙堅決不賣是否有什麼辦法能保住乙自身持有的產權?
A:
您好:
若乙不想賣,可以考慮向甲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的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也就是乙可以用甲要"賣給其他人的價格",向甲買下他的持分。
若甲有意見,就要循法律程序解決,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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