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大律師們您好
我們有位離職員工,在離職後與我們的客戶接洽,不僅告訴客人我們的產品技術來源,而且也搶走了客人
因為該國有十幾億人口,能在茫茫人海命中率很高的聯繫到我們客戶,況且他新公司近年也沒做國外展覽
合理懷疑他在職時有帶走客戶名單
他帶走的客人名單是我們公司花近十年在參加展國際展覽、出國做地毯式廠商拜訪開發來的,對我司傷害極大
目前已經確定一位合作多年客戶被搶走,他知道我們成本範圍,他開一個我們做不到的價格給該客戶
這邊的損失可以向他求償嗎? 該用什麼名義?
我們都有和員工簽保密合約,客戶名單和成本和技術來源都有包含在內
違約金額我們當初就有規畫在內,但是在法律上我可以主張哪些民、刑事的向他起訴?
違約金額和我們被搶走客戶和以後可能再被搶走的損害賠償金額是可以分別求償嗎?
A:
呆O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簡單回答如下:
一、由於貴司與該離職員工簽訂有保密協議,且客戶名單、成本和技術來源都包含在內,甚至,違約金亦有約定,
為此,貴司本得依據該保密協議以訴請該離職員工給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害,但是,重點在於貴司能否舉證以證明
客戶名單、成本計算等為該離職員工所洩漏及貴司損害情形如何,否則,仍有可能判決駁回該件訴訟。
二、充其量,該離職員工違反營業秘密法,亦僅有民事賠償責任,除非,該離職員工於任職貴司期間,已在他公司
工作,並洩露客戶名單、成本計算與他公司,方構成刑事背信罪責,否則,實無刑事責任相繩之理。
三、若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諮詢。
林衍鋒律師
廣和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02-2327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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