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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要求退還贈品


SOOOO 發問於 2012-12-17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男友提出分手後~ 還發了存證信函 向我要求還給他當初送我的贈品~
如手錶~i pad~ 且於存證信函宣告~ 若不歸還 便是侵占及竊盜~~ 真是莫名其妙~

另外 我必須歸還嗎? 因為男女交往時之贈與~ 它就單純是贈與 該如何證明呢?
誰都沒想到會走到這一步~ 既無法證明是贈與~對方又將如何證明是侵占?
若一切都是口說無憑? 那我是否也可要求對方~~ 補償交往期間 我搭高鐵北上的車資?
因為當初也說好 我出北上的錢 他出南下的錢 結果都是我自己出資.....
法律是這樣的嗎? 先講先贏 先宣告 就是事實嗎??

請問這樣的信函 我有無回復宣告的必要?

謝謝~~~

瀏覽人數:823

A:  您好:

原則上,對方因為分手而要求返還贈與物,在法律上無依據。
除非有附條件的贈與,否則贈與於當初交付物品時已經完成,不會因為現在的存證信函而改變。
至於附條件的贈與,若以雙方交往為條件,則有違反公序良俗的問題。

所謂侵占或竊盜,標的都是他人之財產。
那些贈與物的所有權既然是您的,就與侵占或竊盜的要件不符。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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