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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治療需超過二年,如何爭取保障自己權益?


李OO 發問於 2012-12-12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朋友發生職災手被機台扯斷,現在已出院復建中,後續仍需手術重建,醫生評估需五年時間手術,因勞保局薪資只支付二年,二年後公司是否還需負責醫療賠償跟原薪資補償?朋友只要不重建就一定是手部失能,若跟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就表示治療中止了嗎?公司就不用再負擔醫療費用跟薪資補償嗎?朋友也應該回去工作了嗎?二年後沒回去工作雇主可用此理由解僱嗎?若朋友決定花五年重建,要如何保障自己工作權利或可以跟公司要求什麼補償嗎?目前公司只願意口頭承諾醫療費跟之後能回公司工作,不願寫任何承諾書,若二年後公司不照口頭承諾處理,還能走法律途徑嗎?~問題有點多煩請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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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91cb9536ca="李佳蓉"]朋友發生職災手被機台扯斷,現在已出院復建中,後續仍需手術重建,醫生評估需五年時間手術,因勞保局薪資只支付二年,二年後公司是否還需負責醫療賠償跟原薪資補償?朋友只要不重建就一定是手部失能,若跟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就表示治療中止了嗎?公司就不用再負擔醫療費用跟薪資補償嗎?朋友也應該回去工作了嗎?二年後沒回去工作雇主可用此理由解僱嗎?若朋友決定花五年重建,要如何保障自己工作權利或可以跟公司要求什麼補償嗎?目前公司只願意口頭承諾醫療費跟之後能回公司工作,不願寫任何承諾書,若二年後公司不照口頭承諾處理,還能走法律途徑嗎?~問題有點多煩請回答,謝謝![/quote:91cb9536ca]
依您上開所述事實,回覆問題如下:
一、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補償,不以二年為限,除非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但書之事由。
二、若已確定失能而符合失能給付之標準時,表示已無法復原治療即終止,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規定請領一次性之殘廢補償。
三、職業災害治療期間,雇主是不得解僱勞工,除非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醫院認定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始可終止勞動契約,但仍須給付勞工退休金。
四、建議您朋友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以確保其權益。因二年之後恐有逾請求權時效之問題,畢竟只有口頭而無書面。
謝謝
台南宋錦武律師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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