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先生約於10年前借出50萬元,並無立借據,至今僅歸還幾千元,
為要求其歸還筆錢,是否可與其簽約,簽約內容除要求利息一併歸還外,
是否可要求即使過了法律追溯期15年,仍需還錢,此點是否會與法律相牴觸而無效呢?
利息要如何計算呢?
謝謝!
A:
您好:
若擔心時效問題,可於15年時效屆至之前,先進行訴訟或執行程序,即使對方現在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在執行後,您可取得債權憑證,取得債權憑證後,時效即重新起算,等到對方有資產可執行時,您再以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去執行。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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