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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限定繼承之「顯失公平」舉證處理事宜問題


翁OO 發問於 2012-12-03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家父與家母已離婚,目前我與家母同住。家父於民國94年過世,因其無遺產可繼承,當時不知亦並未辦理限定/拋棄繼承等事宜。截至今年(102年)收到銀行寄出家父的現金卡+信用卡催繳通知,尚得知家父生前仍有債務未還清。查過民事繼承法條,民法繼承施行法第 1-3 條「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故想請問:
1. 我的情況是否可符合這項法條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呢?
2. 若符合,我應該向法院或是銀行提出異議?處理程序應為何?
3. 此種情況是否有現行判例可供查詢或參考呢?

以上,非常感謝您的協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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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7ffae78721="翁"]您好!家父與家母已離婚,目前我與家母同住。家父於民國94年過世,因其無遺產可繼承,當時不知亦並未辦理限定/拋棄繼承等事宜。截至今年(102年)收到銀行寄出家父的現金卡+信用卡催繳通知,尚得知家父生前仍有債務未還清。查過民事繼承法條,民法繼承施行法第 1-3 條「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故想請問:
1. 我的情況是否可符合這項法條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呢?
2. 若符合,我應該向法院或是銀行提出異議?處理程序應為何?
3. 此種情況是否有現行判例可供查詢或參考呢?

以上,非常感謝您的協助!謝謝![/quote:7ffae78721]
您好,依上開所述事實回覆問題如下:
一、您的情況是否符合,須有更詳細之事實,始可認定。如父母親何時離婚?離婚時您幾歲?離婚後還有無與父親往來?您父親的債務何時欠?父親過世時債權人有無任何催討之行為?…等
二、若有符合且債權人若已對您聲請強制執行時,您可向執行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三、有可供查詢或參考之案例存在,可上司法院網站查詢即可。
謝謝
台南宋錦武律師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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