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為:
我於3/30將店頂出,簽訂讓渡合約書內容如下
但對方卻沒有按照合約內容之第八條向廠商用本票或支票換回我原先所開出的支票
以致於現在要跳票了
請問,我的合約書有無缺點?
如果打官司會贏嗎?
支票金額為10多萬元,我真的沒錢可以先墊了
而且我現在又在跟銀行協商,加上懷孕根本無法好好工作
拜託幫幫我
此外,我還有口頭告知部分碟片廠商將回收
但對方已將店面頂讓給別人,卻又不肯讓原廠商將片子下架回收
甚至更將所有片子轉賣,拜託請告訴我該如何處理才好
非常謝謝您
(基於隱私權~故姓名地址都不公開)
影音光碟出租店讓渡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影音光碟店讓渡一事 ,雙方訂定合約條款如下:
一.合約標的 :
地址位於:
二.讓渡範圍:甲方以上開標的之目前現況讓渡經營權予乙方,乙方承接該店並繼承其一切之權利與義務。
三.交接日期:民國95年5月1日凌晨00:00。
四.移交內容:甲方須移交上開標的內現有之電腦係統暨週邊設備、視聽器材、冷氣空調、貨架、場所之出租商品、文具耗材、裝潢陳設及店外看板招牌予乙方。
五.讓渡條件:乙方同意於接手經營上開標的後,須承擔原來由甲方經營該店時所收會員之預繳租金,其中尚未消耗完之預繳金額,並提供影片節目供會員繼續消費至預繳租金消耗完畢為止。交接日期前之寄賣、出租商品、等採購之成本,與水電、房租、薪資、電話費、保險費、管理費等管銷費用由甲方負責;交接日期後則由乙方負責。
六.交易金額:上開標的讓渡金額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整(未稅)。
七.付款條件:乙方應予承接店經營權前一個月,給付甲方讓渡金額之一半,即為新台幣拾伍萬元整;甲方須輔導乙方經營上軌道,期限一個月,再一次付清予甲方。若乙方欲退還經營權予甲方,退還讓渡之條件以本合約第五條辦理,另讓渡金不退回。
八.乙方予接手經營後之營運,與甲方概無關係,將由乙方自行處理;乙方應於接店一個月內,以自身本票或支票,向廠商換回原本由甲方先替予付之本票或支票。
九.本合約經雙方簽章後即刻生效,共壹式份,雙方各持壹份為憑。
十.甲、乙雙方應就本約內容保密,倘本約上有未盡事宜,悉依民法、著作權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補充。
十一.本合約履行中,如遇乙方無法如期給付甲方現金,乙方同意給付甲方之款項作為違約損害之賠償,且甲方有權逕行收回本合約所授予一切權利。
十二.連帶保證人同意對乙方就本合約所負之任何義務,願負連帶保證之責任。
十三.就本合約所商之爭執,甲、乙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以下空白
立約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3 月 30 日
A:
您好,
因為票據關係對外是你的事,所以若票沒有換回來,只能你先負責處理票的事,然後你再向對方請求,或是你欲主張解除讓度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及收回經營權,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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