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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OO 發問於 2012-11-23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近期因6年前買的房屋被告(我原本就持分1/2),
原告(銀行)以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告賣方和我二人,主張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理由是賣方於11年前有向銀行小額貸款,
期間持續還款5年,於該年2月賣房後6個月開始欠款未繳。

因被告賣方未出庭(不知搬到哪裡),
法官拿賣方向銀行小額貸款的約定書問我「有沒有意見」,
我回法官說,我並不曉得賣方有沒有向銀行借錢,不知該回答什麼?
法官並未理會,還是繼續問「那你有沒有意見」,我只好回答「無意見」。

請問,為什麼法官要一直拿賣方的問題問我呢?我又不清楚賣方的事,
回答「無意見」不會害到自己吧?
煩請撥冗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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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5bb3d86462="黃"]律師您好:

近期因6年前買的房屋被告(我原本就持分1/2),
原告(銀行)以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告賣方和我二人,主張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理由是賣方於11年前有向銀行小額貸款,
期間持續還款5年,於該年2月賣房後6個月開始欠款未繳。

因被告賣方未出庭(不知搬到哪裡),
法官拿賣方向銀行小額貸款的約定書問我「有沒有意見」,
我回法官說,我並不曉得賣方有沒有向銀行借錢,不知該回答什麼?
法官並未理會,還是繼續問「那你有沒有意見」,我只好回答「無意見」。

請問,為什麼法官要一直拿賣方的問題問我呢?我又不清楚賣方的事,
回答「無意見」不會害到自己吧?
煩請撥冗回覆。謝謝!^^[/quote:5bb3d86462]

您好:

一、由於無法看到原告銀行的起訴狀,所以無法確定銀行主張的法律依據。如果敝人的理解沒有錯誤,您是買方,而賣方本身有背負貸款,銀行之所以將您和賣方一起列為被告,是因為銀行認為賣方的售屋行為等於是故意讓自己陷於沒有還款能力,換句話說,是一種詐害債權的脫產行為,所以銀行現在要依照民法第244條的規定,否定您和賣方之間的買賣關係,以便讓房屋所有權回到賣方手中,如此一來銀行就能查封拍賣房屋,清償賣方所積欠的貸款。
二、法官之所以要問您「有沒有意見」的原因可能在於,銀行提出貸款契約書作為證據之一,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的規定,被告對於對於原告提出的事實及證據,應為陳述,反之亦然。所以法官依法一定要問您「有沒有意見」,您回答「沒意見」,就算是有「陳述」了。
三、如果法官真的是在問您對「貸款契約書」本身有無意見,那麼您回答「無意見」,理論上是不至於對自己有所不利。不過這個訴訟茲事體大,倘若銀行勝訴,您可能會失去房屋,甚至您可能也無法從賣方那裡取回房屋的價款,畢竟他現在就是無資力才會被銀行告,您就算再告他,恐怕也拿不到錢。所以建議您務必謹慎處理此事。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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