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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是戶政事務送達支付命令


致O 發問於 2012-11-21 | 新竹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好:
我想請問,調出債務人戶謄後,發現他戶籍地設在戶政事務所,而法院則已戶籍地是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而拒發證明書,請問我有無救濟途徑呢?
有參考到本站之前一位律師說,送達沒有規定一定要送到戶籍地才合法,那現在有戶籍地反而送達不到,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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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法律上所規定的送達是指對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戶籍地則僅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並非認定住居所之唯一標準,也就是說戶籍地通常但不一定為應受送達人之現住居所,而應受送達人之戶籍地為戶政事務所時,通常並未居住於此,戶政機關亦會退回。
此時,如無其他應受達人可收受的地址時,則可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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