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半年前幫朋友擔保買機車,分期付款前4期有準時繳交,現在卻延誤2期未繳交,但她現今不知怎了人間蒸發銀行找不到人,所以銀行打電話來要求我必須待繳交,請問這該如何處理?
A: 一般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遭債權人請求代為清償時,可以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主張先訴抗辯權。惟如果於保證契約中,以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則債權人即有權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逕行向保證人請求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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