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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強制執行相關問題


劉OO 發問於 2006-09-26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現在手上有兩張友人的本票, 開票日為95年7月29日..
最近(95年9月8日)友人傳手機簡訊告知我,他的其他債權人(銀行、私人債務等)
聯合對他提出告訴,法院已強扣他薪水的三分之一給債權人去分


我想請教的問題是:
1、我如何能確信他已與其他債權人走完(或正在進行)法律途徑?哪裡可以查詢呢?
2、為何法律只能扣押三分之ㄧ的薪水?
3、如果他真的已經被其他債權人提出告訴了,我還能再對他提出追討的告訴嗎?
4、如果他名下已無值錢的財產了,那可否還有其他途徑尋求清償呢?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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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請債務人提出法院送達之執行命令即明。
二、法律未明定三分之一,僅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實務上法院操作之結果,多以薪資之三分之一查扣,實際上參照「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十五項之規定,應就債務人之身份地位、經濟狀況、生活水平、共同生活之親屬人數等因素因個案不同而作不同判斷。
三、所稱之告訴應該是指強制執行,他人已強制執行之財產,仍可聲請參與分配,若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經第三人陳報後,會以參與分配處理。
四、強制執行必需以債務人之積極財產存在為前提,因此,果真債務人無積極財產,仍可查封薪資收入,無薪資,僅能保持執行名義之有效性(例如定期換發債權憑證),俟查得債務人有財產時再進行查封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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