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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過戶糾紛


陸OO 發問於 2012-11-10 | 台中 | 商業流通業

Q: 本人與繼母商議買下她美村路的公寓.買賣契約簽立如下:
1.總價款170萬 買賣價款合計:共85萬 不用訂金. 全部價金於過戶後由本人向銀行貸款出來後付給繼母85萬 其餘85萬是無償贈與給本人" 2.當天繼母所有應辦證件都有交付給代書.並由代書於隔日即到地政所辦理過戶相關事宜. 由於其中85萬是無償贈與.所以代書辦理過戶時.是用贈與房屋向地政所申請說這樣辦可以少付些稅金.本人也繳付土地增值稅.地方稅.書狀費.共計11萬多 .
2.事隔多日.繼母忽然反悔並親自到地政所提出異議.致使本人無法辦理土地登記過戶.
3.有詢問法院之免費律師.告知我贈與可以隨時撤銷.但當時旺季跟律師講是一半買賣.一半贈與.
4.本人有跟繼母協商未果.向代書詢問已交給地政所的錢可以退回嗎?代書說可以但是需要繼母的印鑑證明.
繼母卻不給我.致使本人蒙受損失.
5.請問像這樣簽定的買賣契約.(簽約當時有代書及2位證人) 已經有在買賣契約中載明須等過戶完成後.本人才可向銀行貸款85萬給繼母.並不是全部贈與 .本人並已經有之付出11萬多給地政所.因她提出異議致使本人無法完成過戶.蒙受金錢損失.我該如何爭取權益.又該如何向法院提出什麼類型的告訴來保障我的權益呢?
請貴大律師協助我解答困惑.感激不盡.祝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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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418ebba8ce="陸貽明"]本人與繼母商議買下她美村路的公寓.買賣契約簽立如下:
1.總價款170萬 買賣價款合計:共85萬 不用訂金. 全部價金於過戶後由本人向銀行貸款出來後付給繼母85萬 其餘85萬是無償贈與給本人" 2.當天繼母所有應辦證件都有交付給代書.並由代書於隔日即到地政所辦理過戶相關事宜. 由於其中85萬是無償贈與.所以代書辦理過戶時.是用贈與房屋向地政所申請說這樣辦可以少付些稅金.本人也繳付土地增值稅.地方稅.書狀費.共計11萬多 .
2.事隔多日.繼母忽然反悔並親自到地政所提出異議.致使本人無法辦理土地登記過戶.
3.有詢問法院之免費律師.告知我贈與可以隨時撤銷.但當時旺季跟律師講是一半買賣.一半贈與.
4.本人有跟繼母協商未果.向代書詢問已交給地政所的錢可以退回嗎?代書說可以但是需要繼母的印鑑證明.
繼母卻不給我.致使本人蒙受損失.
5.請問像這樣簽定的買賣契約.(簽約當時有代書及2位證人) 已經有在買賣契約中載明須等過戶完成後.本人才可向銀行貸款85萬給繼母.並不是全部贈與 .本人並已經有之付出11萬多給地政所.因她提出異議致使本人無法完成過戶.蒙受金錢損失.我該如何爭取權益.又該如何向法院提出什麼類型的告訴來保障我的權益呢?
請貴大律師協助我解答困惑.感激不盡.祝均安![/quote:418ebba8ce]

關於您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一、依照民法第408條之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前提是讀者之繼母確實有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如存證信函或字據表示)。否則,讀者在繼母未撤銷贈與前,仍可請求履行。
二、本案似乎應認為係半買半送,讀者應詢問當初代書及二位證人,是否確實知悉此事實還是實際即為繼母係以85萬元之價金出賣於讀者。
三、建議讀者,仍以存證信函通知繼母,請求其移轉登記上開美村路房地,若僅單純欲保障11萬元之土地增值稅損失,則可以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為本件請求!

余忠益律師 1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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