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司於101年5月跟客戶協定一項工程,當時報價單已經簽回,頭期款也有支付,故我方訂購材料以及人力
熟不知希望客戶簽合約書的時候遲遲不肯簽署,並且一再的拖延地二期款項的交付以及施工,造成我方的材料
人力的損失,目前唯一的文件就是報價單的回簽,請問一下這樣的情況我方該如何對此客戶做下一步的動作呢?
謝謝
A:
[quote:7bd33ce01a="張先生"]您好
我司於101年5月跟客戶協定一項工程,當時報價單已經簽回,頭期款也有支付,故我方訂購材料以及人力
熟不知希望客戶簽合約書的時候遲遲不肯簽署,並且一再的拖延地二期款項的交付以及施工,造成我方的材料
人力的損失,目前唯一的文件就是報價單的回簽,請問一下這樣的情況我方該如何對此客戶做下一步的動作呢?
謝謝[/quote:7bd33ce01a]
讀者您好:
一、依照民法490條第二項之規定,約定由承攬人(即讀者)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是以,客戶即使遲遲未簽署正式合約書,讀者仍可向客戶請求材料費用,視為承攬報酬之一部分。
二、報價單之部分,只要雙方有簽署,契約就成立,建議讀者依法以存證信函催告客戶讓你進行工程之施做,若客戶仍不願履行,讀者得依法解除契約(報價單),並計算損失後,向客戶請求損害賠償。
余忠益律師 1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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