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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商標法的刑事責任


趙OO 發問於 2012-11-08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
朋友自己在網拍上經營貼鑽事業僅剛起步
賣了第一件商品後因違反商標法目前被警察請往警局作筆錄
他自己是說知道這商品是名牌~所以在標題上有打上名牌字樣
警察打給他的時候他也承認他販賣仿冒品
但是他個人並未藉此牟取暴利 僅僅對貼鑽有興趣而分享作品
其他商品都未販賣 只有第一件商品被警察查獲

請問這樣刑事訴訟一定會追究嗎? 是否有可能免除刑事責任不留有前科?

民事的部分應該就是和名牌原廠談~ 警察應該無法插手?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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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就您來函所詢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依現行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你的朋友都已經承認知道這個商品是名牌,也承認賣仿冒品,則要再辯解說不是基於「行銷」目的而使用,恐怕不是太容易。不過依您所述,您的朋友犯後態度良好,而且遭查獲的件數不多,所以或許可以向檢方請求給予緩起訴處分。如果檢方同意給予緩起訴處分,則案件未經起訴,也未經法院科處罪刑,一旦緩起訴期間經過,則案件將被視為偵查終結,原則上不得再行起訴,也不會有「前科」的問題。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任何進一步疑問,可來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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