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債權銀行可否先法拍保證人財產而不先法拍債務人財產,我幫人當保證人,可否要求法院先法拍債務人財產,再法拍保證人
A:
您好,
您於提問中未特別說明當初的保證責任為何,保證責任常見有「普通保證」及「連帶保證」。
如果是「普通保證」,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您)於債權人(銀行)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即法律上所謂的「先訴抗辯權」。但如果: 一、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等情況,則您無法提出先拍賣債務人財產之抗辯(民法第746條規定參照),請留意。
如果是「連帶保證」,您無法提出該抗辯,因為法律上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銀行),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如連帶保證人)或數人(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一起)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參照)。
以上,僅簡略提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聚智法律事務所 陳國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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