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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限定繼承疑慮


李OO 發問於 2012-10-31 | 台北 |

Q: 您好

家母於90年初受養父家族官司捲入而被列為被告(養父繼承人)
但因家母之身份為養女,於家族中並無地位,無權參與家族內部事宜,且在其養父過世前後均未取得任何家族財產,只因繼承人之身份而莫名其妙列為被告...

今年初,家母過世...我們子女又因身為家母繼承人之身份,繼承為"被告",而收到法院之傳票....

請問:

1)家母是否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

主張因未取得其養父任何遺產而免負清償責任?

2)又因家母已於年初過世,我們子女因不清楚其養父家族間的法律糾紛而未辦理”限定繼承”...這樣我們子女是否就不能主張適用”限定繼承”之保護,而得概括承受?

3)承上,我們子女身為外人,自是無權介入養祖父家族之事,若不能拋棄”繼承責任”,我們又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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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您的問題:
1.就您的陳述,您母親的情形,引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之規定,原則上應無問題,不過,是否符合顯失公平的要件,法院會依提出的證據判斷之,無法肯定您的案件一定可以適用,請知悉。目前,實務上繼承人當時未滿20歲的案件,通常比較容被認定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您可參考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57號、101年度訴字第2517號等判決(可上司法院網站查詢),了解如何舉證說明。
2.目前民法已經全面採「限定責任」,所以您無須擔心。只是,您及其他繼承人仍需要以您母親過世時的「所得遺產」範圍負擔清償責任。例如,您母親過世時現存財產有100萬,債務有300萬,您們只要就100萬的部分負責即可。須注意者,「所得遺產」的意義,包含您母親過世"前"2年內贈與給您們的財產,都要加計進來。如,您母親分別在100年贈與您100萬、弟弟200萬,則您母親的所得遺產,會是現存遺產100萬+贈與您的100萬+弟弟的200萬,總共是400萬,您們就必須就400萬範圍內負擔清償責任。
3.依台灣法律,原則上養子女與養父母就等同親生子女與父母關係,法律上權益並無不同,不建議您們認為自己是外人,而損失自己的權益,而且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或者其他得主張權利之人也不會這樣認為,請務必留意自身權益。
由於不清楚了解爭議的事實概況,只能依法律規定解釋,未必適用於您的案件。如果相關糾紛牽涉的責任甚廣,建議您務必準備相關資料,向專業律師諮詢,以免責任一代一代傳承,更加複雜化。
以上回覆,希望對您有初步幫助。
聚智法律事務所 陳國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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