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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六年,未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老闆要告我


鄭OO 發問於 2012-09-28 | 高雄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我在一間成衣公司擔任助理,年資六年,這六年來薪水不但沒調升,工時還一直在增加,因為此司為家族企業,因他們家庭成員懷孕,竟要我配合晚一小時下班,算一算一天工時就超過法定八小時...但卻不給加班費...如果臨時有事要請事假,老闆還說要扣兩倍工資...我在這間公司實在看不見未來,於是九月中旬在朋友介紹下,我到另一間企業參加集體面試,但因作業流程,新公司在一個禮拜後才通知我10/2報到,我問是否可以晚一些,新公司態度很強硬,表示無法延期報到...於是我向此司提出辭呈,距離10/1還有大約兩周,但不料老闆震怒...不僅狠狠數落了我一番,把我六年來對公司的付出一概否定,還說如果10/1(一)我沒去上班,我就死定了,要告我瀆職...我很害怕,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是否真的不在勞基法的保障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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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二、再者,「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定有明文。
三、參上開您所敘述之情況,若舊雇主應給予加班費而未給予,或於提出正當事由後,應給假而未給假,有可能均已違反勞工法令,而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之事由。是以,若您未先向雇主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應無違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四、有關刑法上瀆職部分,適用之先決條件需您之身分係為公務員,始得適用之,所以此部分您不必太過擔心。
五、以上法律意見謹供參考,仍需視案件實際情況而定,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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