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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可否任意決定賣或不賣


李OO 發問於 2012-09-24 | 台北 |

Q: 之前至某一建案看房子
最後談到價格, 也付了20萬的訂金
賣方說要問公司可不可以賣, 經一周後答覆OK
也訂一周後簽約
日前又說公司董事長說不能賣
請問建商可以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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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玲

律師

A:  [quote:bbe2921886="李志偉"]之前至某一建案看房子
最後談到價格, 也付了20萬的訂金
賣方說要問公司可不可以賣, 經一周後答覆OK
也訂一周後簽約
日前又說公司董事長說不能賣
請問建商可以這樣嗎?[/quote:bbe2921886]
李先生您好
按民法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成立。
買賣不是要式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即可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
至於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定金。民法第248條及第249條規定可以參考。
若依李先生所述,本件房屋買賣契約在房屋標的物及價金確認,並交付定金時,本契約應已經成立,若建商不賣,李先生可以向建商請求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按即40萬元。
惟一有質疑之處,是建商與李先生交涉之窗口為何人,是否有代表建商之權,尚請確認
以上,請參考
陳玉玲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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