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請問律師:「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這句話是何意思?與前段「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有何關連與區別?謝謝您
A:
您好:
舉個例子說明:
例如小明半夜睡覺時被揍了一頓。
條文說的兩年,是從知道誰揍的那天起算;十年是以挨揍那天起算。
1.小明幾天後知道是隔壁阿華打的,可以在知道是阿華之後,兩年內請求損害賠償。
2.小明知道是隔壁阿華打的,但知道後一直沒有請求損害賠償,兩年後才提,時效消滅。
2.小明十年後才知道是隔壁阿華打的,雖然知道後很快就(兩年內)起訴,時效消滅。
以上簡單舉例,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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