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公司承攬政府專案,工作內容須購買一定筆數的照片、音訊或影片,並於該政府單位之XXX網站上供民眾瀏覽。
公司與政府簽訂契約中,關於著作財產權敘述如下:
(三)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
1. 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2. 廠商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公司購買照片來源對象有10多人,但照片並非因政府專案特地拍攝,拍攝日期皆在簽約日期之前。
想請問若公司(甲方)與照片提供者(乙方)直接簽訂承攬約,內容協議:乙方將保留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並同意授權給政府XXX網站使用、公開展示,且政府單位OOO保有多次使用檔案權利。
主要想請問,公司與照片提供者簽訂承攬約的內容是否不違背公司與政府單位簽訂之契約內容?
以上,再協請回答,感謝!
A:
一、如依上開約約定1部分來看,利用之範圍為何?並不清楚,則該範圍恐需視契約目的或契約之其他約定與以判斷。職是,就台端公司與照片提供者所簽訂之利用類型是否已包含台端公司與機關之全部履約範圍,需再予確定。如:台端提供予政府機關之照片、音訊或影片,民眾可否下載?如可,台端與照片提供者之約定恐將違背台端與政府機關之契約。
二、如依上開約定2部分來看,因政府機關之契約內容係指廠商不得主張或放棄著作人格權,但台端與照片提供者簽約之內容並未有此種意旨,故台端與照片提供者之契約內容,恐違背公司與政府單位所簽訂之契約內容。
三、又,台端公司可否以購買著作權方式來履行承攬契約,需視台端公司與政府機關之契約內容而定,併請注意。
四、此外,由於台端所提供之契約內容僅為部分,故台端與照片提供者之契約縱去除上開二點疑慮,並不當然表示台與照片提供者之契約未違背公司與政府單位所簽訂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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