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家母於100年11月過世,在處理完後事後101年1月份家父才通知說要辦理抛棄繼承,但那時上網查詢抛棄繼承的時效只有2個月,也以為時間已過所以沒有去辦理.
家母過世時,去國稅局申請遺產清冊,金額為0,所以並無任何遺產可以繼承.
但家母為購房時的連帶保證人,此房子因繳不出貸款而被法拍.房子當初全貸300萬,貸款繳了1~2年,又來被法拍約140~150萬,所以尚欠銀行錢.此筆債務已被原來銀行轉售2次
9月10號收到資產管理公司來函通知債權又轉售給另一資產管理公司
因為我們沒有繼承任何遺產,現在卻有負債,而當初又沒有辦理抛棄繼承,想請教您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嗎??
謝謝您!!
A:
您好:
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您雖然未辦理拋棄繼承,但若沒有任何遺產可供繼承,則可依照前揭法律規定主張。
粗略的說:假設某人繼承了10萬元的遺產,最多就是還掉那10萬元,負債超過10萬元的部分,依照現行民法,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簡單說明,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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