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目前因為颱風假問題搞得沸沸揚揚,而依據勞委會2009/6/19[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說了與勞基法"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勞基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我想請問的第一個問題是37條規定內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不包含天災所發佈的放假日嗎?或者是縣市首長不代表中央主管機關呢?
第二個問題是,宜不扣發工資,如何解釋呢?是不扣?還是不發?也就是決定權在企業主嗎?
第三個問題是,因我所屬公司日前公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將對於颱風假實施不支薪的政策,但是卻要往前追朔到101/1/1,意思是要追回已經發出的薪資,這樣合理嗎?有法律可追朔來討回已發出的薪資嗎?
以上問題,煩請解惑,謝謝!
A:
我想請問的第一個問題是37條規定內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不包含天災所發佈的放假日嗎?或者是縣市首長不代表中央主管機關呢?
是的,颱風假並不是勞基法所規定的法定假日。
事實上,縣市首長所發布的所謂"颱風假",是對公務機關人員發布的,本來就沒有包括民間企業,只是民間企業大多會跟進而已,本質上並沒有所謂"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宜不扣發工資,如何解釋呢?是不扣?還是不發?也就是決定權在企業主嗎?
是的。
第三個問題是,因我所屬公司日前公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將對於颱風假實施不支薪的政策,但是卻要往前追朔到101/1/1,意思是要追回已經發出的薪資,這樣合理嗎?有法律可追朔來討回已發出的薪資嗎?
這部分,公司的做法是有問題的。既然公司之前已發給颱風期間的薪資,對於勞工來說,就是基於勞雇契約受領的薪資,即使現在變更公司規定(契約),亦是向後生效,不使之前的薪資變成不當得利,公司應該是沒有所謂"討回"的法律上依據。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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