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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離異之母親是否還有撫養責任?


jOO 發問於 2006-09-24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父母親在我22歲時離婚,我一直跟父親居住,最近母親突然跑回來要我對他盡撫養的責任,生活費
需索無度,且有時出言恐嚇,幾乎已經影響生活,請教像這種情形,我對母親還有撫養責任嗎?撫養費用又需多少該如何界定呢?


謝謝您的回覆與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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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離異是你父親與母親的事,你與母親的關係永遠不會變,所以你仍有扶養的義務。只要你母親已經達到不能維持生活,她的小孩(包括你)、配偶,就有扶養她的義務。以下提供法律規定供你參考,一般來說,法院會依行政院主計處的台灣家庭收支調查中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平均金額來作為參考。


第 1114 條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 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 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 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 1115 條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 家長。
四 兄弟姊妹。
五 家屬。
六 子婦、女婿。
七 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6 條 (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 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家屬。
四 兄弟姊妹。
五 家長。
六 夫妻之父母。
七 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1116-1條 (夫妻與其他人扶養權利義務之順位)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第1116-2條 (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子女之扶養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第 1117 條 (受扶養之要件)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 1118 條 (扶養義務之免除)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 1119 條 (扶養程度)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第 1120 條 (扶養方法之決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第 1121 條 (扶養程度及方法之變更)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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