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我公司是有限公司,我是公司股東之一,有負責公司軟體設計工作,但從未支領過公司薪水.
目前因為與另一股東經營理念不合,於8/25以一定金額轉讓方式,把股權轉讓給該股東,自己退出公司.
但事後該股東以公司持續經營為由,要求我返還於5月份到8月份中間所有軟體研發的成果.
請問這樣合法嗎???
因為我是以股東名義加入公司經營體制,應該不算受雇員工,也從未向公司支領薪水.也未簽訂任何保密契約與研發相關契約.
先感謝回復!!!
A:
您好,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受雇人在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無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將歸僱用人(即公司)所有,著作人僅有著作人格權。
二、從您來函所述,您是以股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且亦未向公司支領薪水,也未簽有保密契約或研發契約,如公司對您勞務之提供形式上也不具有指揮、監督之從屬關係存在,則確實是不符合民法有關「僱傭」契約之要件。則您個人的研發成果之著作財產權應該屬於您個人所有,公司向您要求返還之前的軟體研發成果,應該是沒有理由。
以上,再請您卓參,如有任何問題,可來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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