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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須提前幾天提出?


劉OO 發問於 2012-08-30 | 新竹 | 服務業

Q: 我是在百貨業上班,在這家公司已做三個半月,8/29提離職,公司不肯,但我堅持要離職,公司還是不答應,
那該怎麼辦? 請問是提前十天提嗎?若是如此,是否我可以從8/29開始算十天便離職?
問題公司一直以徵不到人為理由不答應讓我離職,難道我就離不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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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與不定期,有關勞工離職規定,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4、15條,
第14條是勞工可以不用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15條是勞工先預告而終止契約: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第1項規定,預告期間: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若您當初並未與雇主簽定期的勞動契約,應該於10日前預告即可。
為避免爭議,建議以"書面"提出辭職,上面記載日期,最好也能親自交給雇主並獲得其簽收。若雇主不願意,建議您可以存證信函方式為之,存證信函可至郵局詢問、購買,並請妥善保留郵寄存根。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聚智法律事務所 陳國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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